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2013-04-28 15:33     (点击: )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规范、有序,学院收入及时完整,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院经济活动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收费及开支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财务处、监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院各部门收费的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除学院同意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外,各类收费须交学院财务处统一入账和核算。未经学院批准,自收自支,一律视为“小金库”,一经发现,将没收其全部收入,由纪监审予以查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全院的票据管理。学院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等院校事业性收费票据》和《陕西省省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由财务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领购。学院内部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制或使用其他票据。

第四条  财务处及二级财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和缴销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  各部门利用学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的一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按学院审定的比例分配,由财务处将额度划拨给部门,用于补充部门办公经费及加班费、劳务费等。开支参照学院财务审批规定办理。

第六条  每年年末,财务处、监审处负责对各收费部门当年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票据使用、管理、核销、收支和结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学院。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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