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获取学校各类信息,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促进依法治校、阳光办学,进一步提升学校的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厅〔2017〕3号)和省教育厅有关高校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上信息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各部门、各院(系)应牢固树立“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各院(系)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与稳定。如发现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删除或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各院(系)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部门、各院(系)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 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协调、指导、推进、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各部门、各院(系)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办公室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校团委等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具体职责: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四)承担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院(系)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院(系)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事项。各部门、各院(系)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院(系)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院(系)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院(系)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部门、各院(系)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本院(系)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部门、本院(系)信息;
(四)编制本部门、本院(系)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本院(系)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
(五)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章 公开信息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微信微博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电子屏幕等场所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在校园网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办公地点、综合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有关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供新生和新聘教师学习。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院(系)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学校审定。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各院(系)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定期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相关院(系)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可以公开的由相关部门、相关院(系)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各部门、各院(系)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保密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相关部门、相关院(系)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有关院(系)。
(四)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相关院(系)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保密办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除学校各部门、各院(系)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暂只接收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咨询相关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有权保留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表》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相关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六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院(系)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审查各部门、各院(系)拟公开的信息。如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院(系)应定期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上级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有关部门、院(系)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院(系)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