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9-04-23 11:51     (点击: )

陕师院〔2013〕7号

(2013年3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为培养实用型、创新型高素质专门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分制是学院教学组织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为尺度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以取得必要的学分作为毕业前提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四年制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

第三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计划从2013级本科专业试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学院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由各系根据市场需求和本专业人才结构的分析情况拟定初稿,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主管院长签批,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均须包含公共基础平台、学科基础平台、专业基础平台、专业方向模块、专业选修模块、公共选修模块6个部分。

第六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三类,人才培养方案应将必修课、限选课按课程内在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设置。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大致比例为: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65%~75%;限选课约占应修总学分的15%~25%;任选课约占应修总学分的5%~10%。

(一)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平台、学科基础平台、专业基础平台、专业方向模块及专业实习实训等课程。

(二)限选课是指学生在专业领域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有关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三)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专业知识面、提高个人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的课程。任选课设置要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发学生潜能。学生可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个人兴趣选课,完成规定学分。

第七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范围可以划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公共课一般指全院大部分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一专业开设的课程。各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周学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26学时。

第三章  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36学时为1学分。

(二)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计1学分。

(三)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课时合并于各课程总学时中,不单独计算学分。

(四)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第九条  总学分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四年制本科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左右。

第十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并符合分类课程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十一条  跨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 60

对应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对应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对应课程绩点

3.0

0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等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是:优折合4.5绩点、良折合3.5绩点、中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 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二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是:合格折合3.0绩点、不合格折合0绩点。

第十四条  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以下权重系数:

课程类别

课程权重系数

学院统考的大学英语、教育学、心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

各专业学位课程

1.2

系(部)统考的专业主干课

1.1

其他课

1.0

第十五条  某一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课程考核绩点与该课程的学分数、课程权重系数的乘积。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绩点×课程的学分数×课程权重系数。

第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点(简称平均绩点)为某阶段全部已修课程的累计课程学分绩点除以这些课程的累计学分数的商。平均绩点有学期平均绩点、学年平均绩点和总平均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的学生,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励学生的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总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良好者,作为评定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

第十九条  所有学生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无故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第二十条  学生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参照选课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按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选课,各系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在一学期内,所修学分一般为20-22学分左右。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必须修读,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教育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后选任选课;有严格接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前接课程,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时间冲突。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均统一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任选课实行优先选课制,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过某门课程规定人数时,学生应改选其他任选课;面向全院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少于15人(艺术类专业除外)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非新生须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前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从2013级开始,在各学期内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学分。多修学分要受平均绩点限制。

(一)平均绩点未达2.0的不得多修学分。

(二)平均绩点在3.0以上的可增修学分,所选课程的学分含重修课程学分,且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

(三)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不低于15学分。

(四)学生需要增选或减选学分,必须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教学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选课前必须仔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及《教师简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需改变选修课程科目或退选,须本人申请,主讲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且只在开学初两周内进行。学生擅自改变修读课程,所修课程无效;必修课擅自退选,则该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五章  重修  免修  免听

第二十九条  重修。

(一)正常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或补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重修;重修仅限1次,需办理重修手续。

(二)有实验操作考核的课程,原实验操作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验操作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验操作部分一并重修。

(三)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四)学生如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条  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二)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三)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三十一条  重修办理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重修的学生填写《重修申请单》,经教务处审批,在相关部门办理重修注册手续。

(二)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相关系,由相关系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二)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课程同卷考试。如下届无同课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三)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三十三条  免修。

(一)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

体育课不得免修。因特殊生理或健康原因,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相关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和有关考核。

(二)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第三十四条  免听。

(一)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对后一学期的某一门课程,如学生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其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每生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二)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教师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第三十六条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三十七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系主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三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课堂缺勤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1/3以上者,取消该学生本学期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十九条  必修课、限选课成绩的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任选课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出勤、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训、见习、平时测验等。必修课核定成绩时,平时成绩不低于30%。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或限选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考核作弊,学分按零分计,必须重修。任选课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单独组织补考,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任选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也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四十一条  补考、重考、缓考、旷考。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且成绩在40分与60分之间者,应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若补考后不及格科目数达到降级或退学规定,不予以重修。

(二)重修课程(作弊者除外)需参加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三)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录。

(四)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成绩按零分记,不记学分,学生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五)违纪学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取消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注“违”字样,不准参加补考,不记学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以后未再犯者,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

第四十二条  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第七章  降级  退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不包括任选课程)经补考后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给予降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所选课程(不包括任选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

(二)其它符合学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退学条件者。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毕业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习期满后,未能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取得总学分数,但已获学分超过总学分的90%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够学分后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补考者,学院不受理毕业事宜。

(三)未取得结业总学分,但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学院开除学籍或未满一学年退学以及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入学教育、军训、社会实践、教育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第八章  学制

第四十七条  我院学分制管理把学习时间划分为学年和学期。每年9月至翌年8月为一学年;根据现有条件,每学年分为两学期,每学期原则上为20周,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社会实践、考试等教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学年。

第四十九条  因疾病或其它非学习困难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允许其休学,保留学籍。具体规定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涉及学籍和考试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按《陕西学前师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费,未缴费者不得注册,未注册者不得选课。

第五十二条  实施学分制后,学生仍按学院、年级编为行政班。学生选课形成教学班,由任课教师负责管理,并指定班长协助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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