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办〔2013〕9号
(2013年7月11日印发)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报刊凭本人借阅证借阅,如发现转借、涂改等情况,本馆将扣留借阅证并暂停借阅权利。
二、借阅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一周后持本人工作证(学生证)补办。在挂失前所借出图书由持证人负责。
三、善本书、特藏书、工具书、珍本书、孤本书、期刊、报纸、图片、磁带、光盘等文献均限在馆内查阅。
四、借书数量与期限:教职工以10册为限,借期2个月;学生以3册为限,借期1个月。可在到期前办理一次续借手续, 教职工可续借1 个月,学生可续借15天。
五、教职工承担重要科研课题等情况,需超限借阅图书、报刊,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图书馆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六、借书超期未还者,按照超期罚款制度,每本书每超期一天,罚款0.10元,超期60天,收回借阅证,暂停借阅。
七、本馆借出的图书,如需提前收回,读者接到催还书通知后,应立即归还。
八、还书期限如在寒暑假内,可顺延至开学后一周内归还;在法定假日到期的图书,可在节假后第1天归还,否则按超期对待。
九、读者应爱护和保管好所借图书,如有污损、缺页、圈点、批注或遗失等情况,按赔偿制度处理。
十、读者调离、毕业时,必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并交回借阅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