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2019-04-23 12:00     (点击: )

陕师院〔2015〕9号

(2015年6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助、贷、勤、补、减六位一体,校、院(系)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同时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做好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申请的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校内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包括校内奖学金和校内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倾斜,具体办法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具体办法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军烈属、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及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具体办法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校利用校内外资源,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助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学校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在校内积极设置教学型、科研型、管理型等适合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积极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稳定的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具体办法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资助。各院(系)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十八条  各院(系)和相关部门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校领导

成  员:学生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团委等部门以及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建立健全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意见》的规定,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3-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各院(系)也安排专人负责资助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6%资助经费总额中列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违约催缴话费、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政府划拨资助资金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个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年终考核评估体系。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要坚持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各院(系)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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