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2013〕2号
(2013年3月11日印发)
为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规定
第一条 全院党政管理人员(含“双肩挑”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受聘教师岗位的专任教师参加院、系、教研室安排的工作或组织的各种会议、政治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均纳入考勤范围;后勤服务集团、图书资料中心等经费独立核算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学院的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学院审核备案后实施,并在每学期结束时向学院报送本部门学期考勤情况汇总报告。
第二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凡确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和准假部门销假。
第三条 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并于每月二十五号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表报送人事处。
第四条 各部门在报送考勤表时,对各类休假人员要附带报送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 假期种类及规定
第五条 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以户口为依据)的,可享受探亲待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
2.按规定探亲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3.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或年度内外出进修三个月以上者,年度内不享受探亲假;西安城六区范围内不享受探亲假。
4.探亲交通费报销
(1)符合一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可以一年报销1次;符合四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2)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对方已报销了探亲交通费,或对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本年度不再报销探亲交通费。
(3)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交通费报销,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4)所乘交通工具为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连续乘车24小时以内者,不分职级一律只报硬座,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乘轮船的,可报四等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5)教职工出国(境)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境)内段路费报销至其出入境口岸,国(境)外段所有费用自理。
第六条 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的教职工,可享受本规定婚假待遇。婚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男女双方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婚假3天。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结婚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法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3.婚假一般应在举行婚礼时休,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离开工作岗位,经批准可推后休假,但不应超过本学期。
第七条 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由本人供养的亲属逝世时,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适当延长假期,但不得超过7天。如期满还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旅费自理。
第八条 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实行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者,产假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另增加产假30天。男教工如果其配偶生育,可给予护理假10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女职工在寒暑假生育的,产假时间可相应顺延。
2.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3.产假(含护理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计划生育外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病假。
1.教职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病假在3天以内,由学院卫生所出具病休证明;3天以上须持西安市区内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门诊费用票据复印件(出差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卫生所审查盖章,填写请假单,按照权限批准后休假。
2.病假连续两个月以上,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持原就诊医院的身体状况证明,学院卫生所提出意见,经学院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上班。
病假在二个月内的,发给原标准工资。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3.教职工因伤病关系需长期请假,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则由医院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学院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按照学院待聘人员有关办法统一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因工(公)负伤病假期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事假。
1.教职工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不能正常上班,可请事假。请事假时,无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但必须电话告知本部门主管考勤工作的负责人,说明请假事由。
2.事假必须严格控制,凡个人可利用休假期间办理的事由,不得批准事假,确因情况特殊,可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事假。
3.请事假一月以内的标准工资照发。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标准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请事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事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
如因特殊情况,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三个月,从请事假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它。
1.教职工参加脱产进修学习,按学院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
2.教职工在见习期内休产假、病假的,顺延见习期。
3.以上假期(一周以内病事假除外)的规定天数(日期)均指日历自然日(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请假的审批权限为:
1.党委书记、院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副院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3.处级干部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及人事处备案。
4.其他教职工请假:7天内由系、处(部、所、中心)负责人批准;7—15天内由系、处(部、所、中心)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超过15天(除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外)需经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5.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若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凡教职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审批表》。并出示相关证明(加盖学院卫生所印章的病假条、诊断证明等)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考勤员收存,月底随考勤表一并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 凡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满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因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持委托书代办,代办人必须在请假单上签字。
第十六条 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西安市内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假,长期超假休息。
第四章 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且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档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2.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不完成组织分配工作者。
第十九条 旷工不满1天者,给予批评教育,本人检查;旷工1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年度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在全院通报批评;年度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工资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年度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旷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追查责任,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教师岗位发现迟到早退现象按教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聘教师岗位的专任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不参加院、系、教研室集体活动的,每缺两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教职工短期出国(6个月以下),在国外滞留(未经学院同意而擅自滞留国外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长期出国(6个月以上)人员,在国外滞留期超过规定时间(含经学院批准的延长期)6个月的。
2.对外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未按时回院工作且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超过三十天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院安排撤并机构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未被聘用上岗又拒绝重新安排工作的,或学院待聘人员在接到学院通知后不按时报到的,按辞退处理。
第五章 考勤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考勤情况是教职工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做为调整工资、兑现待遇、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月通报一次考勤情况。每年对考勤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优秀考勤工作者及先进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谎报、虚报者给予批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办法及与之配套的奖惩办法,对满勤,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表扬;对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处罚。对无视劳动纪律,屡教不改者,报学院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部门在考勤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学院将对该部门分管考勤工作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部门、分管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及考勤员年度考核优秀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考勤督导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每年各部门全员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抽查和检查结果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