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党〔2017〕20号
2017年5月16日(党政联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考核制度,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聘用、奖惩、辞退、晋职等提供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6〕20号)和《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8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含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分为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四个系列。
第四条 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实行思想品德表现考核一票否决制,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的责任心、态度和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以学校制定的各类岗位职责为标准,依据各项考核测评情况,结合日常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根据不同系列人员的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内容:
(一)教学科研人员考核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及其他任务等情况。
(二)管理人员考核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态度、业务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四)工勤技能人员考核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于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科研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二级院系负责人代表组成。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学校和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的实施,核定考核优秀指标,审定学校考核结果。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考核工作。二级院系考核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组长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由部门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根据相关政策分类、分层次进行。
校级领导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的工作安排,由校党委负责实施。
处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专职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其余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人员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必须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主要按综合表现及教学工作、科研业绩三项内容测评考核,结合平时考核,综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各二级院系根据考核测评标准,结合学校相关文件,制定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办法需经院系二级教代会通过,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实施。考核测评标准见附表1。
(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所在单位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特点制定量化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组织考核,测评应考虑服务对象测评权重。考核测评标准见附表2。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主要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所在单位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特点制定量化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组织考核,测评应考虑服务对象测评权重和其年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测评标准见附表3。
(四)工勤技能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所在单位依据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有技术或方法创新及是否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特点制定量化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组织考核,测评应考虑服务对象测评权重。考核测评标准见附表4。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学校发布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二)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制定并公布考核办法及细则,动员部署考核工作,学习领会考核文件精神。
(三)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四)各二级单位通过个人述职和各类测评实施考核,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进行公示。
(五)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单位考核推荐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审查各单位考核推荐结果。
(七)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考核结果,校务会议和校党委会议进行审定。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
第五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全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比例按实际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等次采取分值(百分制)和排名相结合方式确定,综合考核得分85-100分且排名在参加考核人数15%以内的为优秀,70-84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0-59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等次基本标准:
(一)优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超额并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
(二)合格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基本任务,无责任事故。
(三)基本合格
政治上无重大问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不合格
政治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组织纪律松散,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次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由于非不可抗因素造成教学工作中出现二级教学事故一次的;
(二)工作表现差或出现一定失误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年度内未完成其岗位教学工作量80%的。
第十四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三)由于非不可抗因素造成一级教学事故一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四)不服从管理、不愿承担院系安排的教学及相关任务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年度内未完成其岗位教学工作量60%的。
第十五条 考核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学校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工作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经学校批准提前离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挂职锻炼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六)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七)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八)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考核年度内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与岗位聘用和绩效工资挂钩,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计算为岗位任职年限;
(二)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不计算为岗位任职年限;
(二)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处科级干部由组织部安排进行,其他人员由本单位领导进行谈话;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予以降职、降级、低聘或解聘,降职、降级、低聘或解聘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关部门在三个月内作出,其工资及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辞退。
第七章 复核、申诉和纪律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对复核意见不服者,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暂行)》(陕师院党〔2015〕47号)执行。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后,结果有变更的,按照处理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考核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考核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考核,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考核标准
2.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管理人员考核标准
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
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工勤技能人员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