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秩序,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公务活动,是指学校党政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或会议;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或会议;上级有关部门在校举办的重要活动。
第二条 校领导按照责任分工深入分管、联系单位开展的联系师生、调查研究等活动,以及校领导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各类党组织活动除外。
第三条 校领导出席校内公务活动均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活动性质,结合校领导责任分工和工作实际,统一协调安排。
第四条 校领导出席校内公务活动的安排原则:
1. 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或会议,按照学校审定通过的方案安排校领导出席。
2. 全校性重大活动或会议,包括党代会、教代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重大表彰大会、运动会等,原则上要求全体校领导出席;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会议执行有关议事规则;其他要求全体校领导出席的,须征得书记或校长同意。
3. 全校性专项活动或会议,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出席;如确需书记、校长出席,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4. 上级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来校举办的活动或会议,或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等,有处级以上领导来校的,由业务分管和相关校领导出席;有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来校的,除业务分管、相关校领导出席外,党政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安排书记、校长出席。
5. 兄弟院校书记、校长来校考察、调研、交流时,由书记、校长出席,并根据情况安排其他校领导参加;兄弟院校副校级领导来校考察、调研、交流时,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出席;如确需书记、校长出席,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6. 邀请来校访问、讲学的专家、学者等,由业务对口单位负责接待,需要校领导会见或出席活动的,按照对等对口原则,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如确需书记、校长出席,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7. 一般的对外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根据通知或来函,按照对等对口原则或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安排相关校领导出席。
8. 校内各单位组织的校内活动或会议,原则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只需要一名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邀请多名校领导出席;如确需书记、校长出席,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邀请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全校性重大活动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邀请校领导时,需准确填写公务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出席嘉宾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如需校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发表致辞或讲话时,邀请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党政办公室的意见修改后报请有关校领导定稿。
第八条 如开展涉及外事的公务活动,应事先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如开展涉及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公务活动,应事先提交党委统战部审批。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收到邀请申请后,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等情况协调有关校领导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原定校领导不能参加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重新协调安排。
第十条 如遇紧急情况,邀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政办公室联系协调安排出席校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要自觉遵照执行以上规定,自觉控制会议或活动规模,只安排与活动内容密切相关的人员参加,不得随意提高出席校领导规格和扩大出席范围,以减少校领导非必要的事务性应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