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推进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健全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根据《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系)教代会)是指校内各院(系)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院(系)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各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院(系)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参与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院(系)的改革发展和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院(系)教代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院(系)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听取院(系)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听取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或书面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经费管理和使用、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讨论通过院(系)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考核奖惩规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主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以及自筹资金和各类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等。
第六条 院(系)教代会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和引导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建议或意见,并向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院(系)教代会的代表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的代表是院(系)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院(系)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由本单位党、政、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院(系)教代会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召开形式及代表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30—60%;
规模较小的院(系)单位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0人。
第九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提出议案,对大会各项议题发表意见;
(三)对大会作出的决议和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代会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关心和支持单位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本单位的安定团结;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选举、增补代表条件,参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院师院党【2015】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院(系)教代会每3年一届,与本单位工会同时换届。
第十五条 院(系)教代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院(系)、院(系)工会或多数代表提议,报同级党委(党总支)批准,召开临时院(系)教代会。
第十六条 院(系)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和学生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院(系)教代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院(系)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议题的确定要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同级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院(系)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单位成立由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院(系)行政负责人,须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落实二级教代会的建议或意见。院(系)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或报告,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召开教代会之前,各院(系)工会应提前两周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和帮助。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会议资料汇编成册,作为文书档案存留,并交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院(系)教职工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院(系)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系)工会是院(系)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
(二)做好大会筹备工作;
(三)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办;
(四)督促检查院(系)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五)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