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工资及各类津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2013-05-14 09:12     (点击: )

为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工资及各类津补贴发放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发放管理办法包括学院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外聘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绩效津贴、职务工资、班主任辅导员津贴、课时费、劳务加班费、监考费、慰问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各类津补贴。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工资、绩效津贴、其他津贴等各项对个人及家庭补助发放事项,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学院工资、薪金相关制度及标准汇总制表;从各类专项经费中发放劳务费、课时费等补贴按相关政策由部门汇总制表。

第三条  学院支付给个人的各种款项,均由财务处按照职能部门提供的发放明细表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学院工资及各种津补贴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审批制度,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复核并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规定代扣个税后发放。

第五条  财务处安排专人负责全院职工工资及各种津补贴的核算及发放工作,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应在学院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第六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存折或工资卡丢失,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工资卡丢失人员应于每月1日前到财务处报送新开账户号码,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第七条  人事处应于每月28日前将工资、津贴、临时工工资等审核发放表、变更情况表以及电子文档报送财务处。工资标准变动须由人事处出具书面通知,并附上级部门相关审批表,如若逾期送达,财务处延期至次月办理发放手续。

第八条  相关部门每月28日前将应扣款项,如暖气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房租等资料(含电子文本)报送财务处,如若逾期送达,财务处延期至次月办理扣款手续。

第九条  职工工资及津贴的个人信息数据采用计算机工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工资管理系统中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编码为永久代码,院内教职工各种发放款项电子文本信息必须包含发放人员的人员代码、姓名、金额等基本信息,临时用工人员款项发放电子文本信息需另行提供银行账号。如若各种发放款项电子文本信息不符合要求,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条  财务处于每月3日(如遇节假日,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分别将工资、津贴通过银行按时转入教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必须由死者配偶或子女领取。死者子女领取时,必须出示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工资管理员于工资及津贴发放当日,上传电子数据到网上查询系统,保证教职工及时、清楚地查询到个人工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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