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等文件及陕西省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我校及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互助性和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备金。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在职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及临时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人事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学校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六条 我校住房公积金归口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管理,省中心委托中国银行西安鼓楼支行代办相关金融业务。省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定期将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省中心在受托银行(中行西安鼓楼支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每个教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省中心为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 我校新录用教职工,财务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省中心办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或转移手续。
我校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照省中心规定的提取条件提取。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在职工重新就业前,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含绩效工资)计算。每年省中心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时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时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学校每月从其工资和绩效工资中代扣代缴。对于因绩效考核等原因停发绩效工资、但工资仍正常发放的教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该职工下月工资中扣缴;对于工资和绩效工资都停发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恢复工资后再予以代扣代缴。
财务处应当按时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中行西安鼓楼支行我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户口迁出西安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出国、出境定居;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四)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公积金足额、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六)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七)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八)职工及配偶装修自住房屋;
(九)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第十三条 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符合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提取条件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
(二)符合第十二条第五项提取条件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其余部分金额可支取,提取办理时限为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五年以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六项提取条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四)符合第十二条第七项提取条件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五)符合第十二条第八项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按自住住房房产证明建筑面积计算,每1200元/m2,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或装修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六)符合第十二条第九项提取条件的,每套每年按3000元提取且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交的资料。
(一)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职工须提供:人事组织部门发放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迁出西安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2.户口迁移证明;
3.出国(境)定居人员《审批表》及护照。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须提供:
1.去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
3.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或受遗赠公证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
1.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须提供: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政府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政府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的房款收据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
(2)购买现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及一年内办结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4.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一年内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票;身份证复印件。
5.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城建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书等证明资料。
(六)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七)租赁房的职工须提供: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2.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八)装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原件和复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
(九)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
(十)住房在配偶名下的职工,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第十五条 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十六条 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
2.职工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
4.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
2.调入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缴存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地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3.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可登录“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因省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省中心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3
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