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以适应本科院校对财务管理的要求,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教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其他有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参与的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经学校批准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务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财务处和各二级财务机构,均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等部门办理。
第十条 财会工作队伍应当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设立财会专业技术岗位,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会管理梯队。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校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全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遵照执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全面真实、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方法。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校的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收入预算应科学合理,支出预算要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程序。财务处在各部门上报的年度预算的基础上,结合教育厅批复学校的本年度预算数,进行分析计算、综合平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财经工作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的调整。除上级部门、学校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国家政策、结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由财务处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核算程序,严格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处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学术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学校应当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收入来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即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即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教育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建立并组织实施学校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终了前应当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财务处有权拒绝该部门或个人的借款和报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当月不提,下月提;当月减少,当月提,下月不提。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应当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机构,足额配置工作人员。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结合存量、结构、效用和状态,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应当经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三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四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工会经费、车船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七十条 学校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
第七十七条 聘请法律顾问,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过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核,学校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议批准,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外,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以学校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
第七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财务制度》(陕师院〔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表:高等学校财务分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