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13-04-28 15:19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审定学院的基建投资计划、各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经费预算,控制建设成本,杜绝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资金的落实、筹集、使用实施业务管理,按基建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基建资金支出;按规定参与审核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了解掌握基建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按规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基建所形成国定资产登记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  监审处是学院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二章  基建项目立项和预算

第七条  学院基建总体规划、重大项目的设置等,均应作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八条  基建处要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计划,参照已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学院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

第九条  列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其中100万元以上项目设计任务书应经学院党委会议通过,院长签发后下达。

第十条  基建处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进行拟建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学院审批后,着手进行初步设计(对大型项目)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对引入社会资金在院内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基建处应对其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各方权责、产权属性、经营管理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功能要求或与学院有关事项等要有明确约定,并对合同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支出的实际成本。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支出的实际成本。设备投资由学院统一管理,按程序进行招标,按合同进行结算。

(三)待摊投资是指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察设计费、城市配套费、临时设施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仲裁诉讼费、印花税、借款利息、坏帐损失以及其它待摊投资支出。项目管理费中除学院编制建设人数以外的人员管理等性质的支出,在建设期内由人事部门审批,列入待摊投资。

(四)其它投资支出是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基建处按照学院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实际施工进度,按规定向财务处报送用款计划,财务处按照用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财务处依据学院审定的建设项目预算,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按照项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三章  基建工程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按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置换、截留。有多项投资来源的基建项目,除另有规定外,要坚持各项配套资金同步到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贷款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根据学院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适度贷款额度,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贷款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复。建立贷款项目管理责任制和贷款风险预警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或扩建单项工程,按照学院有关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工程价款与控制

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约定方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中对工程设计变更影响价款变更要有约定,被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控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时,应首先考虑建设造价,且贯穿于设计、预算(概算)和建设整个过程。项目甲方代表和施工现场监理在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造价的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和开支范围,提高建设标准和规模。也可通过聘请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建设整个过程实施造价控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首次付款时,基建处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标书、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承诺函和施工单位支付申请书等材料,依据施工方进度款申请、监理审查、现场代表确认,编制工程进度结算表,并扣除有关事项后予以支付。进度款不超过工程合同控制价款的90%,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余款待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并进行审计后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照工程结算造价的5%预留,按规定的质保期满后,经建设方、使用方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予以结算。原则上超过一年以上未办理质保金核退手续的,作为放弃处理,特殊项目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造价5%以内,按合同约定或比例预留,在保修期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四条  所有竣工工程在支付工程尾款时,基建处、监审处、国资处、后勤集团等使用单位必须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工程使用的水电费(或按工程定额)等材料,方可结算工程尾款。

第二十五条  工程用款计划。在每一季度开始的前一个月,由基建部门按工程计划,向财务处报送下一季度用款计划。该用款计划作为工作联系单送财务处做出资金安排。财务处应根据学院的资金运作状况对基建项目的季度安排提出意见,经基建处与财务处协商并书面认定后,形成基建工程季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的审批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程序的规定,须经基建处(校区建设指挥部)、监审处、财务处及分管院领导、院长审签。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根据学院具体情况,组织定期的财务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提供信息,并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六章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就可以转入固定资产,而不需要完工结算后再转入。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必须有所有的工程支出发票,没有发票不能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竣工结算单),需要强制检测安全性的固定资产(如压力管道、配电设备等)还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认定报告。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

第七章  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由基建处对工程进行审核结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基建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仅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 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竣工决算须监审处根据审计署、教育部及学院关于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的规定,对学院利用基建拨款、银行贷款、其它专项拨款或自筹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经监审处审计后财务处方予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完成后,由基建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设计质监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设计验收和质量验收;由基建部门会同国资处和后勤集团以及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包括建筑主体、周围设施及环境等);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送学院基建处归档,如不提交竣工工程资料,财务处不予付款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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