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工作,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有效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 ,至 12月 31日 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院预算由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院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议、批准学院的决算报告。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院各部门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学院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
(三)审查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院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院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七条 各系、各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院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院自筹能力安排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院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院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院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三)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培训项目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向上级申报的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计划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根据部门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5.基建支出包括校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教学楼和住宅建设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
(二)培训项目支出。根据培训项目计划安排,结合培训项目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初,由财务处向全院各预算责任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11月底前报财务处。
第十九条 财务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院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一上)。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后,上报党委会审议批准(二上)。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的预算批复,按照学院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综合收入预算表、综合支出预算表、支出预算分配表、教学部门和行政及教辅部门经费分配表,正式发文公布执行(二下)。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三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院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院。
第二十四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进度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财务处审核,按规定程序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后,财务处调整年度预算。
(二)在学院总收入允许范围内,院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处初审后,10万元(含)以内由院长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含)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10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审议批准。财务处根据会议决议或院领导批示调整院内预算。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程序为: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情况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