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
2013-05-14 15:34     (点击: )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学生收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年级、各类本、专科学生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有义务及时向学院缴纳各种费用。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全院学生收费制度的制定和解释,负责确定院内学生收费标准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负责院内学生收费的审批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收费所使用的各种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印制和管理。学费票据统一使用财政厅收费中心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专门印制的计算机专用收费票据,并加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收费专用章”或“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  各系及相关部门有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各系系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为第二责任人。学院将学生收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各系及相关部门领导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系应将学院的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对学生从学籍和纪律管理方面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规定日期到财务处集中交费,一次性交清该学年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办费等各项费用,并凭财务处加盖印章后的票据到本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缴或未缴清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缓交学费的,应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写明缓交金额、时间,由所在系领导审查签字,报学生处审批,财务处备案后方可缓交。

第七条  学生处和各系要认真核实缓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缓交金额和时间,缓缴期限不能超过当年年底,缓缴学生数量应控制在各系学生人数的5%以内,住宿费及各种代办费用不得缓交。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学院管理的需要,学院为全体学生统一安排住宿。成人学生因特殊原因(已婚)确有不便的,可申请在外居住,免交住宿费。在缴费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系主管学生的负责人审批后到学生公寓办理相关手续,然后由学生本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财务处办理免交手续。

第九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每拖欠一天,按欠缴金额的1‰计收滞纳金。

第十条  对经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缓交期限不缴纳滞纳金,超过缓交期限后开始计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欠费学生从学院提供的勤工俭学、奖学金等项目中获得收入,应首先冲减本人所欠学费。

第十二条  毕业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教务处按未注册学生对待,不予电子注册,不发给毕业证书,不提供相应的学习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各系应积极配合,广泛宣传,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督促学生及时、足额向学院缴纳各项应缴费用,每学年开始两周内向欠费学生家长或经济供养人通报缴费情况。

第十四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年开始一周内将学籍变动的学生名单送交财务处。

第十五条  财务处在每学年开始两周后向各系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各系负责将欠费金额通知欠缴学生本人,并督促其及时缴费。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办理报到手续后,因病、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他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在入学一个月内、两个月内、三个月内、三个月至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自动申请退学的,分别按扣除所缴学费和住宿费金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或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学生,不再退费。

第十七条  每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而被学院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一律不退还学费、住宿费;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给死亡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为调动各有关部门协同收费的积极性,提高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率,按学年对各系及相关部门(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实行奖罚。

第十九条  学院收缴学费、住宿费奖惩办法:

(一)学院规定学费、住宿费收缴率的计算期限为学生注册报到之日起3个月。

(二)学费、住宿费在规定期限内的基准收缴率为95%。

(三)奖励基金的计算均以学院规定的基准收缴率为起点,各系以实际缴纳学费、住宿费总额为基数;相关职能部门以全院实际缴纳学费、住宿费总额为基数。

(四)各系实际收缴率超出基准收缴率,按每提高2个百分点,奖励基金计提比例增加0.5‰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基金=实缴学费、住宿费总额×[(实际收缴率-基准收缴率)÷2]×0.5‰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学费、住宿费基准收缴率,按欠缴学费、住宿费金额的20%暂扣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岗位津贴,待缴清所欠费用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条  学院从学费收入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奖学金、贷学金、特困生救济金,以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有单位或教职工,应积极关心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学业。各单位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安排勤工俭学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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