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04-23 13:12     (点击: )

陕师院综〔2018〕20号

2018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相同专业前10%(有一项需满足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院(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6.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年级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处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工部(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参评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推荐名额。

2. 各院(系)按国家政策、学校评审办法及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院(系)的评选。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向所在院(系)推荐班级候选人;

(3)院(系)评选。院(系)评选工作组按照申请条件和比例组织评选,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召开会议审查等程序,择优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在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工部(学生处)及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工部(学生处)及各院(系)要利用校报、广播、报告会及校园网等途径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  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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