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综〔2018〕20号
2018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公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在资助范围。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年贫困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工部(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名额。
2. 各院(系)按国家政策、学校评审办法及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院(系)的评选。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向所在院(系)推荐班级候选人;
(3)院(系)评选。院(系)评选工作组按照申请条件和比例组织评选,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召开会议审查等程序,择优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将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七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若发现受助学生用助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2次,由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并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