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3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师院综〔2021〕34号)
附件1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相同专业前10%,且至少有一项在专业前5%,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对于极个别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年级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处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实际下拨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工部(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应为国家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者,学校有权收回其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通过报刊、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综〔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享受公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在资助和奖励范围。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困中选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工部(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应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要重视对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综〔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公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在资助范围。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评选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金额及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工部(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国家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各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要重视对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综〔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