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等5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师院综〔2021〕35号)
附件1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机制,坚持依法资助、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全面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规范发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标: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有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实效导向原则;坚持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科学认定为前提,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社会捐助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学生资助保障服务体系,主要由“奖、助、贷、勤、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
(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流程参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协助学生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
(一)校内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临时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
(三)减免学费。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特别困难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
(四)勤工助学。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助力学生成长成才。社会资助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后勤服务集团、团委等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成为:
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成 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等。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陕西省关于建立健全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3至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安排1名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见第十三条)中列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违约催缴话费、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政府划拨资助资金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个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学生工作年终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学生受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相关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完善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宣传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学生严格履约,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感恩励志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实现“精准资助”与“资助育人”的有机结合;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精准资助基层行”等活动,通过学生家访、入户调研等家校互动方式将资助工作做实做好,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两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二级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二级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二级学院在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级学院应按复议结论做好相关工作。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二级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和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师院综〔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实施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审定校内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掌握本学院学生困难情况,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安排,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组织获奖励、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工助理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1.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一人一岗,即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每月300元人民币计酬,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可适当上浮;校内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12元人民币计酬,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每月初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上一月《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领款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章,由财务处发放至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育人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五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父母重病或重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第六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减免100%学费: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孤儿(无法确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的学生。
(二)减免50%学费: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
(三)减免30%学费: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和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申请学生进行统筹审核,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减免学费额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均需在每年5月底前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月上旬学校审核批准后,6月底公布下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新生入校时一般应交纳全部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后不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出入网吧等)者,责令限期补交;
(三)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费者,给予校纪处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5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核定、审批和督促工作。财务处、各二级学院以及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临时困难学生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同时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临时困难学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申请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立自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第八条 因突发原因造成个人暂时性经济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四)其它因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次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具体分为3000元、2000 元、1000元三档。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发放流程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描述家庭遭遇突发灾祸事件以及家庭受灾情况的证明;
2.家庭主要劳动力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3.家庭主要劳动力失去劳动能力的,由医疗机构或者当地残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在其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的,由卫生部门提供病情诊断书、病历材料和医疗收据清单;
(二)学院审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材料,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收到上报材料后,根据申请补助学生的受灾情况和二级学院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金额,报校领导审批。
(四)补助发放。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虚报、挪用、截留、再分配等情况,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受助后存在生活奢侈浪费,明显过度消费行为的;
(三)受助后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受补助学生不因享受本临时困难补助而失去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内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学校鼓励其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生活、学习费用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