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2018-11-21 16:14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学术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研究中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四条  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均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七条  利用学校提供的条件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八条  从事学术研究的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随意编造。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文写作,亦未经作者本人同意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授意、指使或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主要观点、核心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研究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违反行为处理

第十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四)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访问、进修的教师和学生有违反本细则的,学校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不接受匿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校学术委员会独立承担相关工作。

    (一)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校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向学术委员会提请申辩。

(五)校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的,调查期间应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并遵照回避原则进行调查、审议;若学术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七)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有关部门之前,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的,可以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凡情节较轻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由学术委员会提出批评,并跟踪监督。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提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以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一切学术荣誉和权益,由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若调查结论形成时,相关当事人已与学校脱离关系,学校应以公告方式予以撤销和申明。

    (四)当事人的行为触犯有关法律,学校有权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分。

(一)实施处分前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因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应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发布公告告知当事人。处分决定应同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校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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