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职工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研究,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上级部门有关出国(境)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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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出国(境)是指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学校出国(境)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坚持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
(一)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以公派方式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
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属于公派出国(境)。
(二)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
因个人需要,经学校同意教职工自费赴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工作、旅游等,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七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
(一) 公派出国(境)
1.公派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优先考虑国家一流专业、省级一流专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工作等,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应少而精,每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开支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
第八条 公派出国(境)选拔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凡申报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汇总并确定初步人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或组织部、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初步人选并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级以上干部还需向党委会通报。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由学校推选,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公派出国(境)人员,须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国(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或批文及中文翻译件、复印件3份),提交出国(境)书面报告(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间、经费等),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报党委会审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向党委会通报,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般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学科建设与科研处、人事处同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由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陕西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境)外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3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回校工作后补发在批准期限内的基本工资及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须按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者,学校将中止其访学,并函告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3个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可延长1次,一般不超过1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到所在单位报到,到人事处或党委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提交研修成果、出访总结等。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入境后,应在3个工作日(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限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须经人事处审批。
2.处科级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党委组织部审核,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在职在岗教职工假期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属科级以上干部的,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属专业技术人员或一般教职工的,报人事处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原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按上级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须报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在职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备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本单位、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后,本人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西安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及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证照管理
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其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党委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二)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证照集中管理的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登记备案教职工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关责任。
(四)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二十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簙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及出国(境)手续。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如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学习、旅游的教职工工资及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严禁随公派人员一同出国(境),违反规定者,取消公派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
第五章 出国(境)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工作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按任务和规定派出,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工作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往国(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应保护好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有意外发生,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保护和帮助;严禁就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问题通过网络及媒体等发表不当言论。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陕师院党〔2017〕45号)自行废止。
附件1
长期短期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受理号: [20 ]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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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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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与身份证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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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与户口簿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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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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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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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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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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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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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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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与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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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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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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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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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费用来源 |
在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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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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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性质 |
公派 参加学术会议 访问考察 实习/培训 进修学习 攻读学位 合作研究 其他____________ |
邀请人姓名职务及单位(与邀请信一致) (外文与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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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以下栏目由审批单位填写 |
所在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组织部或人事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学科建设与 科研处意见 (参加学术会议者需签署此拦)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港澳台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外事校领导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表格上交情况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份,行政人员上交组织部一份,教师上交人事处一份,本人一份。不上交此表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附件2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承诺书
通过参加此次行前国家安全教育培训,我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公民在国(境)外期间安全防范注意事项,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团组规章制度,服从团组管理;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不单独外出;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反间防谍制度规章。不违规携带任何涉密资料、设备和载体出国(境);在外期间,不使用个人电子设备存储、处理涉密或敏感信息;不使用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在无保密条件的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三、严格遵守生活纪律,不进入涉黄、涉赌、涉毒等场所;不购买携带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如遇到境外组织和个人对我出访人员进行盘查、纠缠、威胁、策反、资助、馈赠等情况,及时向团长报告,并在回国后及时向派出单位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不隐瞒事关国家安全的情况或事项。
五、积极配合所在部门(单位)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回访工作。
六、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长期短期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受理号: [20 ] 号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日期 与身份证同 |
年 月 日 |
出生地 与户口簿同 |
|
所在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
健康状况 |
|
政治面貌 |
|
职 称 |
|
职 务 |
|
外语语种与水平 |
|
联系电话 |
|
配偶姓名与单位 |
|
前往国家(地区) |
|
出访费用来源 |
在外费用 |
|
|
|
|
往返旅费 |
|
任务性质 |
旅游 探亲 看病 其他_______________ |
出访日期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计 天 |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以下栏目由审批单位填写 |
所在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组织部或人事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港澳台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外事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表格上交情况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份,行政人员上交组织部一份,教师上交人事处一份,本人一份。不上交此表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附件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本人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因私赴__________,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要求,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严格要求自己,在国(境)外期间,绝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遵守所在国法律。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在国(境)外期间,不参加反党反国家活动和组织,不发表有损国家、民族利益的不当言论,不任意评论所在国的政策,不帮陌生人携带物品。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在国(境)外期间,不在公共场合谈论涉及国家机密事项,不与陌生人及无关人员谈论内部问题,不得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图表、样品、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及手提电脑等带出国(境)外。
四、严格遵守学校出国(境)管理制度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在出国(境)前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请假手续,并保证在回国(境)后10天内(寒暑假出行的在开学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管理权限交相应单位保管,同时及时向本部门销假。
本人承诺,若违反上述规定,本人自觉接受组织处理。
承 诺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5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出国(境)人员归国回访记录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 面貌 |
|
职务 |
|
信仰宗教 |
|
前往国别、 地区 |
|
出国(境) 目的 |
|
护照号码 |
|
出国(境)情况 |
国(境)外停留时间(具体日期): |
团组其他人员: |
回访调查 |
1 |
办理签证的过程是否顺利? |
A是 |
B否 |
2 |
办理签证的过程中是否接到(使)领馆官员电话? |
A是 |
B否 |
3 |
办理签证的过程中接受过外方的查访 |
A是 |
B否 |
4 |
通知面试时外方是否对你提出异常要求? |
A是 |
B否 |
5 |
面试时签证官是否提问敏感话题? |
A是 |
B否 |
6 |
签证官提出过苛刻的要求吗? |
A是 |
B否 |
7 |
我方人员是否有被海关盘查、骚扰、査验行李等情况? |
A是 |
B否 |
8 |
我方人员是否有与外方人员交往密切的情况? |
A是 |
B否 |
9 |
是否有按照对方会议等相关要求将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放到对方指定的地方的情况? |
A是 |
B否 |
10 |
外方是否有了解与我出访任务无关的涉我情况? |
A是 |
B否 |
11 |
我方人员是否有接受对方馈赠贵重礼品的情况? |
A是 |
B否 |
12 |
外方是否安排了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
A是 |
B否 |
13 |
我方人员是否有进入涉黄、涉赌、涉毒等场所的情况? |
A是 |
B否 |
14 |
我方人员是否有情绪异常、消费异常的情况? |
A是 |
B否 |
15 |
我方人员是否有脱团私自活动、晚归、夜不归宿等情况? |
A是 |
B否 |
16 |
住宿、就餐、会谈时是否有发现被窃听、窃照的情况? |
A是 |
B否 |
17 |
行李、电脑、手机等个人物品是否有被私下翻动、检查的情况? |
A是 |
B否 |
18 |
是否有境外组织或个人主动与我方人员接触、攀谈的情况? |
A是 |
B否 |
19 |
在外期间,我方人员是否有被执法部门约谈、查验护照、强行带离等情况? |
A是 |
B否 |
20 |
在外期间,是否有发生过其他与外方人员安全相关的问题? |
A是 |
B否 |
21 |
在外期间是否有我方人员遗失了个人的证照? |
A是 |
B否 |
22 |
所在团组或成员是否按照原定计划按时回国? |
A是 |
B否 |
23 |
是否携带了涉密文件、资料以及记录有涉密内容的便携式电脑或移动存储介质出国或参与外事活动? |
A是 |
B否 |
24 |
在境外的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所住酒店等场所是否谈论了秘密事项? |
A是 |
B否 |
25 |
在境外,工作中通过互联网发送的邮件中,是否涉及了秘密事宜? |
A是 |
B否 |
26 |
在境外期间,是否参与过宗教、邪教组织的活动,是否接受过相关资料? |
A是 |
B否 |
27 |
在境外,是否向外国人、外籍人员提供了单位内部资料和科研成果? |
A是 |
B否 |
28 |
是否私自接受过外国记者的采访? |
A是 |
B否 |
29 |
回国后是否接到过领馆官员的电话? |
A是 |
B否 |
30 |
归国后,是否有外方人员继续与我人员联系的情况? |
A是 |
B否 |
31 |
出国期间及回国后手机有无异常,有无收到黄色、威胁的短信要求点击等情况? |
A是 |
B否 |
32 |
外方接待人员、陪同人员情况? |
|
33 |
与外方交流学习的主要情况? |
|
34 |
与当地华人华侨接触、交往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页): 签字: 年 月 日 |
注:填写后均按照机密级文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