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教〔2017〕74号
2017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师生的自律能力,预防、控制和消除实践教学中的安全风险,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教学是指《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教学活动,主要有实验教学、教育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见习、野外实习(采风)、社会实践(含军事训练、校内劳动及假期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 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消灭隐患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努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的主要负责人是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具体负责人;实验、实习指导(带队)教师是直接责任人,有维护实践教学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领导和组织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对各院(系)的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实行监督、督促及检查;研究和解决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六条 各院(系)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制定安全教育和检查,消除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实践教学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整改项目和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安全职责:
1.在实践教学前,组建安全和应急组织机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原则进行实习安全编组和应急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确定安全小组组长;
2.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相关管理规定,掌握安全事故常规救援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安全应变能力;
3.外出实践教学时,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其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掌握当地司法、消防、医院等部门的联系方式,在食宿地必须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加强学生实践教学期间日常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时,担任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6.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实践教学动态,做好实践教学记录,按时向院(系)反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实践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件时,应立即向院(系)报告,发生人员走失或失踪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防范
第八条 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和防范,各院(系)应将实践教学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院(系)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院(系)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各院(系)开展的安全教育须有记录。
第九条 各院(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要开展有针
对性的安全、纪律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决杜绝触电、摔伤、碰伤、轧伤、烫伤、车祸、中毒、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并和实践
活动计划一并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第十条 各院(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践教学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公共财物的安全,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仪器)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出入实验室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2.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学生在实验或实习前,指导(带队)教师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指出注意事项,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按设备(仪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或实习。
3.各院(系)及其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整改,特别是对防火、防盗、防水方面要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各实验室在节假日期间和非工作时间要切断一切电源、气源,关闭水源,关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加强对剧毒、放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实习实践教学环境,确保师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各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务必做好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
1.高度重视校外实践教学(包括校外各种实习,毕业设计中的实践环节)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实践教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2.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学生集体外出实习,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各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必须对指导(带队)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购买保险;
4.对实践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应作出预案,并在实践教学前召开师生动员会,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安全方面要求,并严格执行;
5.在进入实践教学现场前要请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前要做好有关必备物资的准备,如:相关蚊虫叮咬药品、轻微受伤药品、相关的保护设备等。集体住宿时要选择有防火设施,通风良好,有安全保障的场所;
7.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时,要选择安全保障设施齐备的地方或场所。对室内外活动场地、教育教学设施、教具等要进行认真排查。使用交通工具时,严禁租用无牌无证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
第十三条 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服从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的安排,接受安全教育,认真阅读并签订《实践教学安全承诺书》;
2.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严禁去各类娱乐场所及网吧等地活动,严禁到山塘水库及江河湖泊游泳,严禁攀爬危险物以及严禁到有安全隐患提示的地方去;
3.出行在外时要遵纪守法、注意举止文明,要认真了解和尊重当地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指导(带队)教师报告,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快去快回。要避免与陌生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在接触、使用和操作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和化学药品时,要先了解它们的特点、性能、操作要领,要严格按照有关人员示范的操作规程,并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严禁随便触摸、拨弄活动现场的电闸、开关、按钮及贵重精密仪器等;
5.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意外的发生;
6.注意饮食安全;
7.未经指导(带队)教师允许,不得到与实践教学工作无关的场所活动,不得从事与实践教学无关的活动;
8.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中途因身体不适等各种原因需返校者,必须有人陪伴;在活动结束后,途中须回家的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由指导(带队)教师同家长取得联系;单独回家的同学安全到家后,要及时告知指导(带队)教师;
9.在校外走失或失踪者,应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等适当形式及时与指导(带队)教师、其他师生、熟知的人联系,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预防二次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发生安全事故时,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立即通过口头、电话、手机、哨子、喇叭等适当形式向指导(带队)教师或其他师生报告,报告应讲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故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并及时采取积极的自救或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个人外出实习。如确实需要,学校和学生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审批手续,同时,各院(系)要确定联系教师,定期与外出实习学生联系,做好联系记录,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审批手续为:学生提出申请,然后报各院(系),由各院(系)集中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或离校活动的学生,实践教学成绩将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联系实习的,必须与学校签订《实践教学安全承诺书》。各院(系)应将自主联系实习学生家长姓名、家庭地址、指导教师姓名、实习单位及地址、家长、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联系电话等造册登记,以便备查。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科技小组等校外实践学习活动,须经院(系)同意,方可进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和安全教育,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 体育课和军训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人;要根据学生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各院(系)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等体育竞赛或考试(测试)时,有病、身体不适者可以不参加。
第十八条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实践教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实践教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实践教学期间,学生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因不遵守本办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时,各院(系)或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同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各院(系)或实验、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各院(系)或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首先报告消防机关, 请求救援,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灾。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各院(系)或实践教学指导(带队)教师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过程上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未经学校同意所进行的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负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及指导(带队)教师要高度重视学生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工作,对于不按有关规定、不负责的院(系)或教师、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遵循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