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条 为客观真实反映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提供依据,督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17〕43号)、《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陕师院党〔2015〕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省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按照促规范、可追溯、能监督、抓落实的要求,夯实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条 主体责任记实工作坚持科学规范、操作方便、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原则,主要包含“工作记实、约谈记实、问责记实、督办记实”等内容。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工作记实内容主要有:
1.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会议,根据中省及学校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情况。
2.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廉政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本级或下一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出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和意见等情况。
3.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情况。
第五条 约谈记实内容主要有:
1.对职权范围内有轻微违纪苗头性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及教职工进行约谈。
2.对职权范围内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党员干部及教职工进行约谈。
3.对所在部门、单位群众反映强烈,侵害教职工利益,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党员干部及教职工进行约谈。
4.对信访举报件中反映的相关事宜,做好谈话函询工作。
5.对职权范围内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教职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对上级移交的需要约谈的其他事宜进行约谈。
第六条 问责记实。主要记实本人在落实“一岗双责”过程中,按照职责权限,对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及教职工,建议所在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对违纪干部及教职工实施问责。
第七条 督办记实。主要记实本人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完成跟踪报告。要求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等多种形式对督查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了解督查事项进度,提醒督查对象如期纠改,完成相关任务情况。不定期对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实地复核,并及时汇总整理督办结果备查。
第三章 协调与落实
第八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实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根据各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记实、约谈记实、问责记实、督办记实情况和平时工作中发现的廉政风险问题,整理汇总党员领导干部未完成和需要整改的工作内容,并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校领导根据纪委监察处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及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年底将整改完成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校党委根据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合理运用研判结果。综合分析研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分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四章 纪律与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履行主体责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填写记实手册,做好记实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记实工作中违反党的各项纪律、触犯相关法规、侵害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