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陕西省普通高校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遵循“调结构、促转型、强能力、造名师”的人才队伍建设思路,实施“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杰出人才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培养造就若干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杰出人才,扶持其申报各类省级、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做好学校人才储备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选拔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校工作满一年,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时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3岁(女性不超过35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年龄不超过36岁(女性不超过38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思想素质好,德才兼备、敬业爱岗,安心教学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三)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形成了稳定的学术方向,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五)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教学与科研条件:
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被SC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以上,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
第四条 选拔程序
(一)基层推荐。采取个人申请、院(系)推荐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申请人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书》(见附件1),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推荐意见及被推荐人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照申报材料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审。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提出拟培养人名单。
(四)公示。学校对拟培养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培养人,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确定为“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人选。
(六)签订任务书。入选者须根据培养计划签订目标责任书,经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条 “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每人只能入选一次。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条 学校为入选“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者提供资金支持,每人2万元/年,培养资助期限为3年。若入选者已入选学校高层次人才,其高层次人才津贴停发。正式入选后,资助资金的70%按月发放,培养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其余30%,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收回全部资助资金。资金使用须遵守国家、学校有关财务制度。
第七条 入选者所在院(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在工作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和人才计划项目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 学校对入选者在业务培训、进修访学和外出交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入选者在培养期限内,必须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并力争入选。同时应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一)入选省级、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
(二)作为主持人获得1项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
(三)作为主持人获得1项省部级项目立项,并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三区以上论文3篇或SCI二区以上论文2篇或SCI一区以上论文1篇或CSSCI论文3篇或SSCI论文2篇或论文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发表(全文转载)1篇。
第十条 入选者在培养期内,若入选高一层次的人才计划项目,从主管部门支持开始,停止本计划支持。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计划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各院(系)要按照任务书定期检查入选者的计划执行情况,对不能较好完成阶段性计划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促其改进。
第十二条 入选者应在培养期内,按年度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个人年度总结。培养期满,入选者须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考核表》(见附件2),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验收。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培养人选的教学、学术等方面的提高情况。
(二)“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成功培育的省部级以上项目、依托支持计划取得的学术成果、研究报告及结题报告等。
(三)“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项目成功培养的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入选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青年杰出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入选者在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培养资格,学校有权收回所有培养费用: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师德失范行为。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擅自离岗,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
(四)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