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实验室绩效考核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实验室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绩效考核,真实客观地反映全校实验室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实验室管理,加强资源的整合和充分利用,提升实验室运行效能。更好地发挥实验室服务教学科研的作用,提高实验室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系统性、科学性、专业性为原则,全面客观反映各实验室的运行状况。
三、考核对象及层次
1.考核对象:全校各院(系)所有实验(训)室。
2.考核层次:
(1)实验中心:考核院(系)实验中心整体情况。
(2)实验(训)室及实验分室:考核各实验(训)室及分室运行情况。
(3)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四、考核内容及时间
1.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层次实验室为教学科研服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实验室管理及实验队伍建设等情况。
2.考核时间:以年度为单位,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考核上一年度实验室绩效情况。
五、考核组织及程序
1.考核组织
(1)学校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实验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组成,负责总体指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实施。
(2)各院(系)成立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由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绩效情况自评和上报。
(3)成立由相关部门及院(系)专家组成考核专家组,负责学校考核。
2.考核实施
实验室绩效考核包括院(系)自评和学校考核两部分。各院(系)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按年度组织所属实验室自评。学校组织考核专家组在院(系)自评基础上进行考核,包括实地考查和汇报考评等环节。实地考查主要包括查阅实验室运行的相关原始资料等。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1.考核结果,由学校实验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按照考核层次确定并报学校批准。各层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5%。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解决的,考核结果视情况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实验中心、实验(训)室、大型仪器设备,学校予以表彰,并给予所在院(系)2万元、1万元、5千元奖励(奖励不重复计算),用于进一步改善实验室环境条件,并在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予以政策和资金倾斜。
3.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所在院(系)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下一年度提高实验室绩效措施及目标。连续两个年度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不予投入。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视其原因给予相应处理。属客观原因,致实验室使用率低造成的,根据教学科研情况对实验室进行合并或撤销;属管理不善造成的,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不予投入,同时追究实验室有关管理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