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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2019-03-15 09:40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物资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院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0〕30号)、《陕西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基建项目除外。

    第三条  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按陕西省分年度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省政府采购目录中要求集中采购的除外)或省财政厅批准学校自行采购的,由学校按照规定进行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从政府集中供应商中选取。凡批准方式为学校自行采购的预算项目,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方式为电子竞价;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1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采购方式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第六条  采购工作程序都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3家(含3家)供应商参与竞争。且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七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学校采购工作按“集中归口管理”,“按权限,依程序办事”的细则实施。

    第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审查购置计划,编制标书;报批政府采购手续;组织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审验资证,筛选方案,初选公司,并组织市场调研,实地考察;组织商务谈判,确定合作伙伴,签订采购合同,监督采购过程。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独立履行本办法要求的职责,负责审议学校招标项目文件;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申报工作;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批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自行采购的方式;办理对外委托招标、采购事宜;抽取代理公司,对相关采购工作业务总体负责。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预算计划,拟订采购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编写招标文件;签订负责项目的合同,负责招标档案归档工作。

    (二)监察处、审计处:对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监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否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参与对供应商资质的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实地考察;监督代理公司的抽取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需要监督相关验收工作;参与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受理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

    (三)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和管理,落实采购项目经费。对学校确定购置物资设备的采购计划项目,要合理安排好资金,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负责,以及合同执行的有关财务工作。

    (四)使用部门: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参数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和要求;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参与相关验收工作并对标的物建立资产及技术档案。

    (五)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和合理规划负责,要按照要求对各使用单位申报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参数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进行论证和审核;按照归口管理,负责项目实施、验收和付款等事宜;负责管理学校专家库。

    (六)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我校专家库中抽取和委托的代理公司在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成员在招投标、询价谈判、合同谈判和验收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参与验收工作;保证相关活动和环节的客观公正,保护采购利益。

    第三章 采购的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凡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需要进行政府采购审批,经省财政厅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事宜,经省财政厅批准,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国资处按照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方式应按照采购预算资金额度的大小和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公开招标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二)邀请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并且所提供标的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后合格投标单位不足3家;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致认定的其它情形。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单位均不得少于3家。

    3.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原则上以最低价中标;竞争性磋商允许二次报价,以综合评定最高者中标。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五)询价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响应文件及截止时间不 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凡大于5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项目必须提请学校财经委员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按照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项目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政府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都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校招标遴选系统平台中随机抽取,由代理公司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从项目审批立项起,到设备验收归档止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立项、审批、考察、招标、开标、确定供应商、合同谈判、合同审批和签订、合同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学校一切符合招标的项目,都必须经学校法人代表委托同意认定后方可实行招标。我校所涉及的采购项目均需做好预算规划,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临时由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务或突发性任务,由校长办公会决议后按照采购限额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学校招标方式分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和学校自行招标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申报立项。

    (一)学校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使用部门需提供经费来源、可行性报告,申请中包含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文件及项目立项审批表,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实施。

    (二)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是指达到学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且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按照限额标准规定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投标前,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供应商如有以下行为时应取消其投标资格: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竞标的。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立项审定的范围内。经费额度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增减更改采购数量和品种。

    (一)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的,使用部门在学校购买或招标前应提请变更调整理由,须经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大于5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须经校长审批后实施。

    (二)学校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确因实际情况不得不变更调整的,使用部门在招标前提出申请及变更理由,经学校审定,报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使用部门在购买前提出变更申请的,须经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大于5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须经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在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完全公开、公正、透明。现场对供应商报价进行公开拆封、唱标;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议决策后,在七日内通知中标方。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一般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合同形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学校法律顾问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审阅后方可执行。合同份额应一式陆份,分交学校综合档案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处和中标单位等留存。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后,方可生效。凡以学校名义与供应商签定的采购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的,均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应形成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校设备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财务处办理物资采购付款手续时,必须以合同条款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报价单”“合同审批件”“合同书”“验收单”和 “会议纪录”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由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物资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对在物资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接受学校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学校监察处,拒付货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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