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字〔2010〕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教〔2019〕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标准执行。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等;
(五)图书、档案:指学校图书馆、档案室和校内其他部门资料室、阅览室统一储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按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细分为十六类,即:01房屋及构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四条 凡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附件,需详细登入设备卡的附件栏中,并随主机入账管理。
第五条 单价在标准以下,能独立使用,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存货(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价在标准以上,但易于破损、消耗的,按易耗品管理。
第六条 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工程交付使用前,应计入工程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包含资本化利息;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文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慎重对待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鉴定工作,经济合理地使用固定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及时维护、定期检查,保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重点是:要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并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优化配置,以减少闲置浪费、杜绝公物私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按类归口管理的体制,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固定资产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等工作,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固定资产的盈亏、调剂、报废处置、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完成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学校人员岗位变动及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并完成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工作,并完成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统筹规划,制订好发展建设计划;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杜绝积压浪费。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及学校的资金计划,提出年度申购计划,教学仪器设备报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办公设备及家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购置时还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欲购仪器设备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单台(套)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论证应有两名以上的校外专家参加。
(三)须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备案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按计划采购或加工订货,如计划采购的资产需要变更,则按申报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要严格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采用竞争性法则,选择经济技术实力强、重信誉守合同、有完备资证和良好售后服务的公司或厂家。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附件;
(二)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三)零配件、说明书、出产编号、合格证及其他资料;
(四)必要时进行试验。
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以下内容严格验收。
(一)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二)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外观是否完好,零附件数量、规格、型号是否正确。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是否能达到技术要求,做好安装、调试和验收记录。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或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要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及时归档,其内容如下:
(一)订货合同,出厂合格证,装箱单,说明书及有关图纸等资料。
(二)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保养维修计量标定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四)运行和业绩记录、管理人员变更记录。
(五)与生产厂家来往函件。
第二十八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资源共享,专人负责制度。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及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提高设备利用率。对管得好、用得好的要公布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三十条 学校的房屋、家具、道路、建筑物等维修工作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设备及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的维修指导工作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凡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固定资产,由采购人(或部门)负责联系保修或索赔事宜。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配件零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严格资产处置流程管理,每个季度集中处置1次,校内各单位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中旬上报处置申请。具体办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单价5万元(含)以上设备单独填报申请;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进行审核,按权限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履行校内处置审批手续,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有关资料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财务的账务处理及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交由省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集中处置,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处置单台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除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外,还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从严控制未达到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先收回资产,再配合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以保持账账相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处置,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回收残值,做到物尽其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