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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生产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2019-02-01 09:27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实习(实训)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政法〔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实习(实训)目的。通过生产实习(实训),使学生在接触现实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专业学习与社会工作需求的初步结合,丰富拓展其专业视野,获得对该专业学习相关的工作或某项(类)实践技能的感性认识;贯彻科学性和操作性原则,使学生了解并学习专业职业基本技能与工作原理,掌握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熟悉本专业生产过程;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和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实践,深入了解社会,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敬业精神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师范类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生产实习(实训)。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生产实习(实训)工作在管教学工作的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和各院(系)负责人组成生产实习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负责全校的生产实习(实训)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生产实习(实训)工作计划和指导性文件;统筹安排生产实习(实训)基地制定、审批生产实习(实训)经费开支办法和计划预算生产实习经费,核算实习经费,审查实习经费开支;审院(系)生产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情况,协调处理生产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制定改革生产实习的重大方案,落实生产实习改革举措。

    (二)财务处负责生产实习经费划拨、借款及报账等工作。

    (三)学生处在实习阶段会同各相关院(系)加强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院(系)是生产实习(实训)计划的具体制定、组织和落实的单位。各院(系)成立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副院长(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等人员组成的生产实习工作小组。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实习(实训)计划。

    (二)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习(实训)工作各个环节较熟悉、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生产实习(实训)带队指导教师。

    (三)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向学生讲清生产实习(实训)的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宣布生产实习(实训)纪律,组织学生学习讨论生产实习(实训)大纲,从思想上、业务上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生产实习(实训)质量。组织安排所有实习生签署《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习安全协议》。

    (四)加强生产实习(实训)期间的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和配合本校指导教师和生产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检查生产实习(实训)的进度和效果及时处理生产实习(实训)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审核生产实习(实训)成绩,做好生产实习(实训)的总结工作,及时做好实习(实训)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存档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实习(实训)内容及方法,提高实习(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三章  实习类型与时间

      实习类型

    (一)课程见习

    课程中设置的对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实际工作进行的实地察看或动手操作。通过课程(学科)见习,加深对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了解与课程相关的某项实践技能或经验,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基础。

    (二)岗位实习(实训)

    综合专业领域的若干课程(学科)知识进行的专业技能训练。通过岗位实习(实训)认识和了解专业工作的实际,了解和初步掌握生产或组织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

    (三)毕业实习(实训)

    学生在毕业前进行的一次较全面、综合、深入的专业工作实践。通过毕业实习(实训)深入理解专业工作的全貌,感受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向,扩大专业视野,熟悉生产的工艺流程或组织管理程序,并收集必要素材为毕业设计(论文)做准备。

      生产实习安排在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之后进行,本科在第7学期,专科原则上在第6学期。生产实习时间专科为16周,本科为18周(含校内准备及总结时间)。

    第四章  实习(实训)大纲与计划

      实习(实训)大纲

    实习(实训)大纲是组织与评价各类实习(实训)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习(实训)都必须有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大纲由各院(系)根据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

    实习(实训)大纲的内容包括:

    实习(实训)目的和任务;实习(实训)内容和时间分配;实习(实训)的方式和具体要求;实习(实训)地点的选择原则;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选任;实习(实训)的考核办法和评估标准。

    第十条  实习(实训)计划

    实习(实训)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习(实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为使实习(实训)有计划地进行,各院(系)在每次实习(实训)前,制定实习(实训)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实习(实训)计划制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习(实训)计划应明确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进度、时间、地点、组织方式与考核办法等。

    (二)实习(实训)内容要与教学大纲或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内容相符。

    (三)实习(实训)计划注明各组地点、人数、实习生名单和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

    (四)实习(实训)的准备工作必须提前两周完成。    

    第五章  实习生

    第十一条  实习前,实习生须修完专业必修课程。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及实习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实习纪律签署《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实习安全协议》。

    第十  实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请假时,请假1-2天的需双方指导教师批准;3天及以上须报院(系)领导小组批准,教务处备案。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基地。否则,取消实习资格。凡缺勤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自主进行的实习(实训),学生应首先提出申请,提交实习基地出具的接收证明函,经所在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自主实习。

    第十四条  对自主实习(实训)学生的相关要求。

    (一)结合实习基地情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实习(实训)方案。

    (二)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实训)日志,保持与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联系。

    (三)实习(实训)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实习(实训)情况,如实撰写实习(实训)报告。

    (四)实习(实训)结束后,要请实习基地为实习(实训)签署评价意见。

    (五)返校后,实习(实训)学生要及时参加院(系)组织的经验交流会,接收抽检,综合评定实习(实训)成绩。

    第十五条  实习小组组长职责

    (一)督促本组同学完成实习计划,及时向指导教师反映本组成员的情况,协助指导教师组织本组成员集体研讨和相互交流等。

    (二)关心本组成员的思想、生活和健康等问题,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做好实习工作。

    (三)组织学习实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情况和纪律执行情况。

    (四)组织本组同学做好总结工作。

    第六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对实习(实训)的全部过程负责。指导教师组织安排生产实习时,要计划周密,精心安排,做到有组织、有步骤,有条不紊地实施。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前两周去实习基地了解和落实交通、住宿等有关事项,拟订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配合主管领导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动员工作。 根据生产实习(实训)的特点和要求,一般每20名学生配备1名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基地的具体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和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组织好各种实习(实训)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践,虚心向工人师傅、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布置适当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或结合具体问题组织讨论,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重视劳动教育与专业技能的培养、提高。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对在实习(实训)期间违反纪律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实训),并向本院(系)报告,上报教务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实习(实训)结束时要指导学生撰写生产实习(实训)报告,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指导教师的书面工作总结应在实习(实训)结束一周内报本院(系)。

    第七章  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生产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实习(实训)课程,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方能给予考核和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实习(实训)成绩考核是对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表现和实习(实训)实际过程、结果和报告为主。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表现可参考实习基地的鉴定和评价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笔试、口试或两者结合予以考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实习(实训)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具体评价参照如下标准:

    优秀(90-100分):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质量高、效果好,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进步显著,能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实训)的报告思路清晰,并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某些独到的见解;实习(实训)无违纪行为。

    良好(80-89分):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质量和效果好,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进步较为显著,实习(实训)总结能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较全面的概括总结;实习(实训)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70-79分):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实习(实训)质量和效果,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有进步,能够完成实习(实训)总结,内容比较系统;实习(实训)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60-79分):基本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质量和效果一般,能完成实习(实训)总结,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或实习中有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能够改正。

    不及格(60分以下):未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总结马马虎虎或由明显错误;或实习(实训)中有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实训)时间的三分之一(需重修);或旷课累计到一周以上。                              

    第二十四条  实习(实训)成绩不合格者,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实习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生产实习工作的开展,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拨付生产实习专项费用,由教务处统一划拨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付给实习基地的指导费、实习基地建设费、实习教学耗材费指导教师差旅费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标准及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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