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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2019-09-06 09:46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多元化需求,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辅修专业制度,是学校贯彻以生为本教育理念、因材施教教学理念的一条重要途径。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

    第三条 辅修专业一般应有二届以上本科毕业生学生根据意愿自主选择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的条件为 :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每学年第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拟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在每学年第学期提交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二)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提出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本科生辅修学习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统一交教务处审核

    (四)教务处核准通过后,通知学生按照每学期所选课程学时到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学生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课程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

    教务处公布各辅修专业最终学生名单。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

    第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应为该专业中的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一般应包括 8-12门课程,不超过20学分。

    第七条  为保证学生主修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8学分。

    第八条  辅修专业修读的课程与主修专业修读的课程有重复时,学生不需再修读辅修专业该课程。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学期计划的生成、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环节的实施以及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入《辅修成绩登记册》,并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  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学生的学籍。《辅修成绩登记册》教务处审核后送交学生主修学院,由主修学院存档管理。

    第十  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的学生编班、课程编排、辅修证书发放等。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随班听课形式组织教学。修读人数超过25人者,可以单独编班,单独编班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修读人数少于25人时,辅修的学生在不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的前提下,随班听课学习。

    第十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其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课程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办理课程注册手续,随下期辅修班或正常教学班重修该课程。

    第十四条  单独编班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第十七周进行;随班听课的学生,在不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前提下,应参加辅修课程期末考核;若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核准,也可办理缓考手续,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五章  结业

    第十  凡在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本科生辅修结业证书申请表》,申请颁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凡在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者,经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修读,时间一年

    第十  凡在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者,学校为学生提供辅修专业成绩证明,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缴纳费用,文科专业每个学时15元,理工科专业每个学时20元,艺术类专业每个学时30元,换算成学费收取。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出辅修专业学习,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十九  按照工作分工,辅修学费的50%划拨给学生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用于支付教师课酬、教学运行支出、相关管理等费用辅修学费的10%划拨给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用于支付相关管理和运行费用;辅修学费的40%由学校统筹,用于教学条件投入、教学运行、教学管理、辅修证书制作等。

    第二十条  其他方面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本科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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