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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设备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2019-03-15 10:45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保证学校设备验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和专业化,确保购置设备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验收工作遵循“采、管、监、用”分离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三条  凡归属学校的国有资产及上级专项配置的设备,均需进行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全校设备的资产归属部门,检查设备验收内容,审核设备入固手续,备案设备验收资料。

    第五条  学校设立设备验收小组,负责学校设备的验收工作。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设备使用单位、档案室及相关专家组成。

    (一)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非教学设备验收的组织工作;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设备验收的组织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设备的财务入账工作;

    (三)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使用单位:负责一次验收(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技术指标等),确认是否满足验收条件;

    (五)相关专家:负责设备的技术指标检验工作,从学校专家库抽取,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设备验收应聘请校外专家,校外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省财政厅专家库抽取

    (六)档案室:参加进口设备和单台套金额10万元(含)以上设备验收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审核工作。

    第三章  设备验收标准及原则

    第六条  设备验收工作要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与合同要求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一)单台套合同金额在5万元(不含)或合同总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使用部门需有三人及以上人员签字确认),归口管理部门审验,国有资产管理处抽检。

    (二)单台套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或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一次验收合格后,学校验收小组须进行二次验收。

    (三)进口设备一次验收合格后,学校验收小组须进行二次验收。

    第七条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必须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做好项目说明和技术操作。

    第四章  设备验收内容

    第八条  设备的实物外观验收

    (一)检查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二)检查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受潮、霉变等。

    (三)设备外观验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时,应拍照或录像留据。

    第九条  设备的数量验收

    (一)设备的数量验收应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

    (二)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装箱单是否一致;配件的型号、编号是否与主机相配套。

    (三)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如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装箱单等。

    (四)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供货方索赔。

    第十条  设备的质量验收

    (一)设备的质量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出厂功能、性能指标参数、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安装试机,有培训项目的设备,其操作员及维修人员通过培训必须能熟练掌握设备的基本操作。

    (二)使用单位按照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功能、性能指标参数的测试,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与合同技术协议相符。检查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逐项验收功能指标,要注意功能指标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对一些有时限的设备(如计算机等),必须连续运转严格考机(考机时数一般按合同要求)。集成项目或成套设备须安装完成并运转正常。

    (三)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仪器质量问题,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员检修等。

    (四)对有计量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须经过市级(二级)以上资质的计量鉴定单位的鉴定,并出具计量鉴定合格证明。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验收申请: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须在3天内对设备的外观、数量情况进行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后,由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单》。

    第十二条  验收准备:《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单》提交后,归口管理部门及时与相关单位、供应商沟通协商,安排验收事宜。

    第十三条  验收安排: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后,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尽快安排验收工作,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程序、专家抽取等

    第十四条  召开验收会议,流程如下:

    (一)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背景、建设目的、设备概况、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情况;

    (二)验收小组查看验收材料和设备情况;

    (三)质询;

    (四)讨论,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

    (一)一次验收结果合格,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须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提交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学校二次验收;

    (二)一次验收不合格,使用单位须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整改意见(详细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归口管理部门联系供应商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其按权限组织学校二次验收。

    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留存,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学校二次验收不合格,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办理索赔及退换货等事宜。安装验收过程中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按合同或供应商许诺的规定期间)结束前30天,以书面报告交采购方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八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设备验收报告单》及有关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设备,其索赔期为90天(从设备到达我国港站之日起算),验收小组必须在索赔期截止前30天全部完成验收任务。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需详细记录,以备向商检局报检,办理索赔业务。

    第二十条  安装验收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详细记述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达到指标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办法、保修期限等事项。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以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运行数据、单格、照片或图谱。

    第二十一条  设备在保修期内,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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