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参照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最新版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按照“谁采购、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在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分工负责管理及指导督促检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负责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坚持“现进现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工作,采购和运输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
第四章 贮存和保管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及时验收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按规定建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存储场所,并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与应急处理等设施。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双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及领用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按规定操作,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底应对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章 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和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第七章 事故应急及罚则
第十九条 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即刻上报学校。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办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出现安全事故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