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底线意识和红线思维,认真做到责任上肩、工作上心,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始终把“保证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明确学校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组成的四级联动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消防、水电等相关工作,实验室安全纳入安防系统。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要选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第三章 技术安全
第七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危化品、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等危险源,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要有专门存储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须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弃物要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电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它导线替代。
第十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确保安全,用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避免损失和事故。
第四章 消防、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电、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做实验的场所,一定要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它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及校内报警电话;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用电、用水及防盗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对有废气、废物、废液排放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固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绩效考核中,安全工作为一项专门指标,而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解决的,考核结果视情况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