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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管理办法
    2019-07-25 16:37     (点击: )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落实《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陕师院教〔2017〕16号),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以生为本,理实并重。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建设,需密切结合人才培养实际,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融合,覆盖通识教育平台、学科专业教育平台和实践创新平台。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包含理论教学课程和实验实训教学课程两大类,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

    第二条  融入专业,通专结合。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内容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注重其兴趣和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以教授创新创业知识为基础,培养创新创业精神为核心,锻炼和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关键,促进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和成才。

    第三条  项目推进,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的构建,通过课程建设项目的方式推进。规划通过五年时间,建成一批理念先进、方法科学、覆盖面大、受益面广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初步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全覆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学校倡导校企合作的建设模式,推进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法改革。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  创新创业通识教育必修课程

    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程包括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创业基础”“就业指导”“大学生科研训练与论文写作指导”等通识教育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与创业观,提高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成功率。

    课程责任单位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应进一步优化课程内容,积累课程资源;建设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优秀课程教学团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五条  创新创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创新创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含实践课程)是基于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教育、校园文化活动、就业指导服务等有机衔接的课程。此类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旨在建构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独立人格与独立思考能力,增强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

    鼓励各二级学院申报公司运营、财务管理、知识产权、团队协作等与创新创业基础实践技能相关的课程。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专业课程

    创新创业教育专业选修课程(含实践课程)是立足专业实际,基于专业背景开发、开设的选修课程,将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入专业教育,主要培养学生对某一特定专业领域创新创业知识、能力和素质。创新创业教育专业课程主要面向本专业(类)和相关专业学生开设。

    鼓励各二级学院申报相关课程。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建设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信息发布、项目申请、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考核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开设和拟开设的课程均可申报,同时鼓励教师结合专业开发新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课程负责人有从事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或教学的经历;或有丰富的指导学生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互联网+大赛、各类创业计划大赛的经验或创业经历等。鼓励邀请校外知名学者、成功创业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联合开发课程并担任合作授课教师。

    2.课程教学团队结构合理、人员稳定,配备有辅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具有相应的课程教学能力。

    3.立项课程在建设期内,应至少开出2个教学班。

    4.已经开设的相关公共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不再参加申报。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建设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表》《课程教学大纲》,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结项验收,主要包括材料验收、课堂教学实际效果验收两种方式,其中,材料验收占40%,课堂教学实际效果验收占60%。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因本资助项目建设而获得的论文、教材等研究成果,应有符合署名要求的标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创新创业课程资助项目(编号)”。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取得立项资格的课程,视同为校级一般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每门立项课程拨付课程建设经费4000元。课程负责人须向教务处提交经费预算表,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合格后,统一拨付经费。对获批省级立项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学校按照要求追加建设经费。经费从本科教学工程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展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教材建设立项、课堂教学质量奖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等工作时,对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效的教师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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