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 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校长工作报告等。
2. 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和基本建设项目筹资、实施的方案,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和已列入年度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以及不动产购置等重大事项。
6. 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方案和安排方案。
7.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荣誉、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 学校重要综合性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工作小组的人员名单与调整方案。
12. 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人事、财务管理、国有资
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13. 学校附属单位、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校办企业产权变更方案等。
14. 校长认为应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15. 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 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 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 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 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等和副高及博士学位人员的调入调出等事项。
6.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调整事项,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校办企业的开发、产权变更、资产重组和关、停、并、转等具体事宜。
8. 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 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 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 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 研究决定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奖惩事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等推荐,以及向上级推荐评奖项目和表彰个人或团队。
14. 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5.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6. 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7. 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8. 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9. 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20.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1. 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2. 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等校级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工作方案等。
23. 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24. 学校行政拟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
25. 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26. 校长认为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1. 各分管领导、各领导小组、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解决的,以及通过正常行文经校领导会签能决定的议题。
2. 议题提出单位会前未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议题。
3. 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评估,或未明确提出议决内容的议题。
4. 未经校长审定的议题。
5. 议题提出单位未能按本规则规定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报送会议材料的议题。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范围:校长、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涉及校名校誉、学校权益、法律纠纷等议题,须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意见;涉及经营、开发、对外合作方面的议题,需有市场预期、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议题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提出的背景、调研情况、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建议方案、提请议决的事项,议题材料形式包括: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演示文档。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汇报人如因故不能到会,经校长同意,可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或委托他人汇报。会议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对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指派专人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校长指派人员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执行通知单,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等。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须对讨论发言、讨论过程、表决情况、以及形成的决议等内容进行录音。查阅会议记录或录音需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陕师院党〔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