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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陕师院党〔2020〕29号
    2020-08-11 11:27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和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以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4.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建议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事项;

    5.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7.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8.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9.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1.加强党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综合改革方案及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办学指导思想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人事、财务、国资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已列入年度预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大额度资金调整,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宜;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和校办企业产权变更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的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荣誉、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保密、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 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教育、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

    2. 学校党政群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附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 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 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处级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调离本校事项;

    3. 人才工作中政治把关的重要事项。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住房、福利待遇、奖励、惩处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方案,以及关系学生权益重要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召开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重要会议事项,以及基层党委、各党总支、群众团体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学校党委拟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九)党委工作或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组成人员的调整。

    (十)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纪委、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和党委委员在自己负责工作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问题,不列入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不是党委会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指定专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可就有关事项作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应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在会前做好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咨询等工作;涉及多个分管领导、多个部门的议题应在会前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和方案,并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和校长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时,须简要了解议题前期准备情况,提前报党委书记审定。议题确定后,党政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议题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提出的背景、调研情况、相关部门或专家意见、建议方案、提请议决的事项;议题材料形式包括: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演示文档。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议题涉及业务分管校领导不能出席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一题一议一结”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最后表态。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程序: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或校领导或主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必要时其他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如果讨论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在暂时退会时应指定临时主持人举行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对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指派专人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或由党委书记、校长指派人员组织实施。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服从会议决定,并应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作重大调整的,应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对讨论发言、讨论过程、表决情况以及形成的决议等全程录音。查阅会议记录或录音需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陕师院党〔201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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