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工作,防范学校法律风险,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章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简称“授权委托书”)是由学校统一制作、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外代表学校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学校各部门在对外开展业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对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校长,受托人原则上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托人姓名、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投标授权委托,即以学校名义参加招标文件购买、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报价等活动;
(三)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的权属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四)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代表学校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工作需要,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分类管理、职能对口的原则,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其中:
(一)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及战略合作协议;
(二)教务处负责管理教育教学有关方面的合同,包括国内合作办学、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课程建设等;
(三)学科建设与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科研项目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合同;
(四)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管理学生事务类、活动类合同以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等有关合同;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校内各类大宗物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以及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
(七)基建处负责管理地质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
(八)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负责管理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有关合同;
(九)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的采购合同,房屋建筑维修工程、物业服务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合同;
(十)其它未尽事宜按职责归口管理相应合同。
第七条 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按以下范围进行授权与签订:
(一)物资及设备采购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不予授权,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并签订;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签订;2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
(二)基建合同500万元(含)以上不予授权,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并签订;500万元(不含)以下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签订。
(三)维修合同100万元(含)以上不予授权,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并签订;100万元(不含)以下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签订。
(四)科技合同:
1.以学校名义或校级科研平台(团队)开展的合作,200万元(含)以上不予授权,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并签订;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签订;5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
2.以个人名义开展的科研项目,20万元(含)以上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当事人签订;20万元(不含)以下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由当事人签订。
(五)其他业务合同100万元(含)以上不予授权,由校长审核并签订;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订;2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的签发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OA系统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授权委托书办理审核单》(简称“审核单”),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单》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依据委托事项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核。涉及“合同”的委托事项须报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核,涉及“经济合同”的委托事项须报学校法律顾问室、财务处、审计处审核。
(三)《审核单》经分管校领导或法人代表审批同意后,党政办公室依据审核意见办理授权委托。
第九条 申请人所申请委托事项须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归口管理部门须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财务处负责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费支出预算;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条 有关合同的拟定、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严格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满或授权委托事项完成;
(二)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依法确认之日起失效;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四)受托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失效;
(五)受托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解聘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当视之为失效的情况。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受托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 未取得授权委托书,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者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该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签署的各类文件材料,不得损害学校的名誉和利益;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决议等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受托人无权转委托。确需转授权或转委托,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综〔2019〕4号)同时废止。